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9/10 10: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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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武某某是名称为“一种加装保护电路的圆柱形锂电池”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他发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锂电池产品侵犯了他的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
案情简介:
武某某是名称为“一种加装保护电路的圆柱形锂电池”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他发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锂电池产品侵犯了他的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审判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武某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武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在技术特征比对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二审中,武某某提交了某科技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试图证明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某科技公司则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武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技术特征比对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本案中,武某某主张保护的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该权利要求详细描述了保护电路板的设置方式和与电芯的连接关系。
其次,关于技术特征比对问题。在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法院需要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保护电路板设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后,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武某某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审慎态度,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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