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刑初2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壮华,绰号“校长”,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市,汉族,大学本科,教师,住邵东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夏森,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宁起,绰号“起伢子”,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东市。曾因吸毒于2017年1月1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吉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二部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壮华、宁起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后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壮华、宁起,辩护人罗夏森、罗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20年11月18日,刘壮华与颜玉蓉(外号“大姐”,现在逃)联系购买毒品,颜玉蓉说暂时没有毒品。同月19日,颜玉蓉安排被告人宁起去联系购买毒品。宁起微信联系叫“但愿”(未查明身份)的人,“但愿”告诉其麻古价格为30元一粒,宁起将麻古价格电话告知刘壮华,刘壮华告诉宁起其要购买2000粒麻古。当日中午12时许,刘壮华在邵东市百富广场附近将事先准备好的6万元现金交给宁起。宁起驾车到邵东市××小区附近将6万元现金交给“但愿”,“但愿”从中抽出1800元现金给宁起作为好处费,宁起按照“但愿”的指示在附近马路一个垃圾桶边拿到用卫生纸包装好的2000粒麻古。当日下午14时许,宁起在邵东市站前路将2000粒麻古交给了刘壮华,刘壮华将麻古放在邵东市××小区××栋××单元××室。当日晚上,侦查机关在刘壮华控制的邵东市××小区××栋××单元××室提取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731.54克,含量为7.5%-18.6%。2、2020年7月份的一天,刘壮华卖给张扬(另案处理)价值为750元的冰毒3克、价值为10000元的麻古200粒。2020年8月份的一天,刘壮华又卖给张扬价值为750元冰毒3克、价值为6250元的麻古200粒。3、2020年9月份,刘壮华卖给杨某(另案处理)毒品两次。一次价值为26000元的冰毒106克;一次价值为1500元的麻古30粒。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刘壮华、宁起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提取、称量、取样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壮华、宁起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宁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壮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罗夏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贩卖给张某、杨某的所谓冰毒不应以贩卖毒品论处,指控的112克冰毒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不属于毒品,应予以扣除;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宁起辩称,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罗吉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宁起没有获利,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11月14日、15日,彭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壮华人民币2万元。同年11月18日,刘壮华与颜玉蓉(外号“大姐”,现在逃)联系购买毒品,颜玉蓉说暂时没有毒品。同月19日,颜玉蓉安排被告人宁起去联系购买毒品。宁起微信联系“但愿”(微信名、未查明身份),“但愿”告诉其麻古价格为每粒30元,宁起将麻古价格电话告知刘壮华,刘壮华告诉宁起其要购买2000粒麻古。当日中午12时许,刘壮华在邵东市百富广场附近将事先准备好的6万元现金交给宁起。宁起驾车到邵东市××小区附近将6万元现金交给“但愿”,“但愿”付给宁起好处费1800元,宁起按照“但愿”的指示在附近马路一个垃圾桶边拿到用卫生纸包装好的麻古2000粒。当日下午14时许,宁起在邵东市站前路将2000粒麻古交给了刘壮华。刘壮华将购得的麻古放在邵东市××小区××栋××单元××室。当晚,侦查机关在邵东市××小区××栋××单元××室提取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731.54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18.6%。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11月20日,邵东市XXX对刘壮华贩卖毒品案予以立案侦查。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封存、称重、取样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抓获刘壮华时,从刘壮华身上、租房内、车上搜缴出麻古疑似物净重731.54克,冰毒疑似物净重197.51克,民警将该毒品疑似物进行了1-13号的编号,并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进行了提取、称重、取样。另还扣押了刘壮华所有的红色奔驰B200车1台、红色吉普车指南者1台、黑色华为手机1部、蓝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苹果手机1部、电子称2台;扣押了宁起的桔色华为手机1部、金色苹果手机1部,白色福特越野车1台。
3、邵阳市XXX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20]441号检验报告证明:送检标记为04202004350001号至04202004350011号检材取样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标记为04202004350013和04202004350014号检材取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标记为04202004350012号检材取样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长沙市XXX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毒品)字(2020)3149号检验报告证明:所送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18.6%不等。
5、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邵东市XXX禁毒大队收缴了麻古净重731.54克。
6、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彭某于2020年11月14日微信转给刘壮华5000元,于2020年11月15日微信转给刘壮华15000元。
7、调取证据通知书、刘壮华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刘壮华于2020年11月15日收到财付通15000元,分四次共取现20000元。
8、宁起的手机截图照片证明:宁起的微信基本信息及添加了“校长”、“但愿”、“大姐”的微信。
9、辨认笔录证明:宁起分别对不同的12张照片辨认,分别辨认出了刘壮华就是“校长”,颜玉蓉就是“大姐”;刘壮华对不同的12张照片辨认,辨认出11号就是宁起(起伢子)。
10、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11月19日,民警在邵东市XX小区内门口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刘壮华抓获。2020年11月23日,民警在邵东市廉景小区门口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宁起抓获。
11、刘壮华、宁起的户籍资料证明,刘壮华、宁起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
12、通话记录详单证明:刘壮华持有的手机号为181××××0739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11点半至下午2点6次与宁起持有的(机主为何某)手机号为185××××1170进行通话。
13、邵东市XXX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证明:建议对依法扣押的财物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14、邵东市XXX禁毒大队出具的“车辆扣押情况”证明:红色吉普车所有人为刘壮华,车牌号为湘EQ××××,发动机号为×××82;红色奔驰车所有人为李国财,车牌号为桂EW××××,发动机号为×××10。
15、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邵东市XXX禁毒大队出具的“车辆扣押情况”证明:扣押宁起的白色福特越野车所有人为彭某,发动机号为KIG002157,该车于2020年12月14日发还给所有人彭某。
16、邵东市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检定证书证明:电子计价秤在有效期内,符合Ⅲ级标准。
17、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20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邵东市XXX强制隔离戒毒两年。11月份她借了2万元给刘壮华。
18、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她知道刘壮华拿了彭某2万元。
19、证人李某、胡某的证言证明:邵东市XX栋XX单元XX室是他们购买的未装修的房子,2020年6月份的一天,刘壮华说有人要买房子就拿走了钥匙,直到2020年11月才晓得刘壮华被抓了。
20、被告人刘壮华供述证明:他有三个手机号码,分别为181××××0739、159××××1271、×××88,有两个微信,一个微信名:宇都,微信号:×××35,另外一个微信名宇痕,微信号×××98,有一个支付宝账号是用唐某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支付账号为181××××0739。有一个支付宝账号是用他自己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88。2020年11月19日19时许,他在邵东市××小区××栋××室的家中吃完晚饭,驾驶自己的红色奔驰轿车(车牌号码桂EK××××)到了邵东市焦化厂小区,用房门钥匙打开了该小区4栋3单元2005室的房门,他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麻古至23时,他将2005室的门锁好驾驶红色奔驰小车出小区大门口时就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他的裤子口袋里搜出用塑胶吸管装着的麻古和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麻古。随后,他带民警到邵东市××小区××栋××单元××室,民警对房内的物品进行搜查,从室内缴获毒品麻古。他对缴获的毒品以及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他的毒品来源分为两部分,其中有一部分麻古是一个外号叫“起伢子”于2020年11月19日下午2时在邵东市高铁站附近给他的2000粒左右的麻古,其他的麻古都是他捡来的,他就将这些东西放在邵东市××小区××栋××单元××室房间里面,从中拿了麻古供自己多次吸食,麻古的质量不怎么好。湘EQ××××红色JEEP越野车是他买的,也是他一直在使用。车牌为桂EW××××红色奔驰车是他花10万元买的。他是2016年开始吸食毒品麻古及冰毒的。他对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没有异议。
21、被告人宁起供述证明:他是通过“大姐”认识“校长”的,有时候没钱吸食麻古就打电话给“大姐”,“大姐”的电话是152××××0901。几天之前,“校长”要“大姐”弄东西(指毒品麻古),当时“大姐”讲这段时间手里没货(指毒品)。2020年11月19日上午,“大姐”给他发微信说“校长”有事,要他把事情办一下,他直接打电话和“校长”(181××××0739)联系。“校长”和他联系麻古,他就通过微信语音联系“但愿”需要两千粒麻古,30元一粒。当日中午,“校长”打电话要他到百富广场拿钱,他驾驶自己车牌为湘E1××××的车子到了百富广场找到“校长”,他从“校长”车上拿了六万元现金后就联系“但愿”,“但愿”要他到邵东市××附近会面。见面后,他直接将六万元给了“但愿”,“但愿”从中抽了1800元给他作为好处费。他按“但愿”指示开车往昭王府小区方向走二、三十米远在马路边找到一个用卫生纸包着的两千粒麻古,他拿到毒品后就开车到高铁站附近将2000粒麻古交给了“校长”。
二、2020年7月份的一天,刘壮华卖给张扬(另案处理)价值为75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价值为10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0粒(约19克)。2020年8月份的一天,刘壮华又卖给张扬价值为75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价值为625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0粒(约19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扬证言证明:他于2020年7月份在邵东市金帝大酒店斜对面(邵某)的一个小超市附近以14000元从“校长”手中购买了200粒麻古、3克冰毒。8月底的一天,他在“艾米酒店”附近以7000元从“校长”手中购买冰毒3克,麻古200粒,麻古呈残渣状,但是自己吸食不受影响。“校长”身高168CM,讲邵东口音,戴眼镜,“校长”的电话号码为181××××0739、×××88。
2、被告人刘壮华供述与辩解:2020年7月份,他在邵东金帝酒店对面以10750元卖给张扬冰毒3克、麻古200粒。8月份的一天,他邵东艾米酒店附近以7000元卖给张扬冰毒品3克、麻古200粒。
3、辩认笔录证明:刘壮华在郑某的见证下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认,指出9号照片就是张某。
三、2020年9月份,刘壮华在邵东市区中国茶叶商店附近卖给杨某价值为26000元的冰毒106克;在邵东市金利华宾馆附近卖给杨某价值为1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30粒(约2.85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杨某证言证明:他从2012年开始吸毒的,2020年9月份一天,他在邵东市金利华酒店附近向“校长”购买了1500元的麻古,“校长”开着一台红色的JEEP越野车,车牌的尾数是1779,给了他30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另外,他和狗伢子在邵东市中国茶叶附近见面以26000元向“校长”购买了106克冰毒。“校长”姓刘,男性,戴着一副眼镜,年纪在45岁,是杉树坪一所学校的校长。校长有两个电话号码,181××××0739、×××88,有三个微信,一个微信名:宇都,微信号×××35,—个微信名:宇晴,微信号:×××67,第三个微信名:宇痕,微信号:×××88。2、被告人刘壮华供述与辩解:今年9月份的一天,一个外号叫做加妹子的人电话联系他有没有油(指冰毒),他说有,250元一个,加妹子要他准备26000元的油。算下来是106个油,也就是106克,这次交易是现金交易,交易的地点就在邵东市中国茶叶附近。加妹子拿油过后的几天时间,加妹子问他有没有坨(指麻古),他说有,他卖给加妹子三十个坨,五十块钱一个,一共1500元,这一次交易的地点就是金利华宾馆附近,现金交易的。
3、辩认笔录证明:刘壮华在郑某的见证下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认,指出3号照片就是加妹子(杨某)。
另查明,被告人刘壮华在起诉阶段和法庭上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壮华、宁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刘壮华贩卖甲基苯丙胺112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约772.39克;被告人宁起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00克。被告人刘壮华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宁起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壮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体现了从宽,本院对刘壮华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从刘壮华藏匿毒品处缴获的冰毒疑似物经鉴定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但刘壮华贩卖的112克冰毒已流入社会,刘壮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购毒人员的证言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对辩护人提出“指控的112克冰毒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不属于毒品,应予以扣除”的理由不予采纳。本案证据证实宁起从刘壮华手中拿到购毒资金6万元后交给“但愿”,并从“但愿”处拿到毒品交给刘壮华,且从“但愿”处收取好处费1800元,宁起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提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以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根据宁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适当,本院对宁起以及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以支持。据此,对被告人刘壮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宁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壮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35年1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宁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三、对XXXX扣押刘壮华所有的吉普车一辆(车牌号为湘EQ××××、识别代码为LWVEXXXX、发动机号为×××82)和刘壮华出资购买的红色奔驰车一辆(车牌号为桂EW××××、识别代码为WDDMHXCBXHNXXXX、发动机号为×××10)以及黑色华为手机1部、蓝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苹果手机1部、银色小电子秤2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XXXX扣押宁起所有的桔色华为手机1部、金色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王星星
审 判 员 钟抗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萍
代理书记员 姚 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XXXXXX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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