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建华、黄振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11 1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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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建华、黄振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 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014号
发布日期 2023-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建华,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怡,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玲,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建华因与被上诉人黄振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21)川01知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尹建华以其已与黄振波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尹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建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25元,减半收取151.12元,由上诉人尹建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磊
审 判 员 周平
审 判 员 郭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靳毅
书 记 员 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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