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指定管辖禁止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指定管辖是我国确认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一种方法,指定管辖是有以傲剑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够指定管辖,那么指定管辖之后能否再次指定管辖呢?我国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再次指定管辖禁止再次指定管辖是指重复

再次指定管辖禁止

再次指定管辖是指重复指定管辖,对于重复指定管辖的合法性、合理性争议目前还没有定论。法律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指定管辖的合法性合理性目前还没有定论,在实践中,总会遇到不同的情形,有时候法律也不可能全面地考虑到,但是一般原则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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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云律师简介: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2011年3月被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委评为“二0一0年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13年3月被隆回县司法局评为“二0一二年度优秀律师”;2016年3月被隆回县司法局评为“二0一五年度优秀律师”;1977年8月生,邵阳市隆回县人。2001年湘潭大学法学院毕业,2006年通过司法资格考试,2007年取得司法部A级法律职业资格。专职从事律师工作13年以上:具有扎实、精深的专业功底,独特的办案思路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种专业法律事务;更是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具有很强的案件实务操作能力,工作作风严谨务实,多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本律师工作理念:不畏权势,仗义执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民事侵权、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纠纷等相关诉讼业务,微信手机号:15115955866。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被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邵阳市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邵阳市2017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隆回县2017年、2018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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