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