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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的“代价”……

发布者:简花 律师|时间:2022-07-28|23人看过

开车集中注意力是每位驾驶员都应当牢记于心的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驾驶员经常分心驾驶一边开车一边使用手机为行车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案 件 详 情?某日,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棕色小型轿车,沿某路第一条机动车道行驶至道路交口;被害人马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载被害人刘某、贾某行至此交口掉头。

?因黄某低头看手机,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前部右侧与马某所驾的摩托车后部相撞,造成承载人刘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黄某驾车逃逸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合法定、酌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看一眼手机,车能走多远?假设车速为60km/h低头看手机3秒,“盲开”约50米一旦遇紧急情况,刹车至少再前行20米据统计,开车打电话发生事故的概率是普通驾驶的2.8倍开车看手机发生事故的概率是普通驾驶的23倍一瞬间的低头,就是悲剧的开始?法 条 链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东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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