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标的可否参与分配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依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执行标的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生效必需的财产,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一、代位权诉讼的标的可否参与分配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标的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财产,可以参与分配。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没有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债权人不应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作出干预,即如果债务人具备到期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债务之危险,债权人就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否则会使债务人的债务提前,损害债务人的正当利益。代位权是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债保全的必要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只有债务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行使代位权。例如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和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属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执行标的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生效必需的财产,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分配。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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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松,男,汉族,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湖南省邵阳县人,曾在执法部门专门从事执法工作22年,后辞去公务员职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担任湖南省东放明(邵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优良的沟通协调能力。本人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始终秉承“诚信、正气、专业、执着”的执业理念办好每一个委托案件,并能将案件信息及时、有效反馈给委托人。现办理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和民事案件近四百件,其中包括担任数十起境外电信诈骗案、涉黑涉恶案件、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审理法院均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判决;代理了数十起诉讼标的均超过三千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和合伙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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