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9 12:20:00 375 人看过
律师事务所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 关于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依据中国证监会[2011]7号《关于上市规则》第15条、《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及申请设立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批复》(本所执业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所执业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问题提出如下审慎意见: 一、为什么要将律师事务所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地位?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当事人的利益是受到国家强制保护的。 因此,律师事务所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的特殊主体,其实具有独立的身份,它不仅仅是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权力机构,而且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各种组织的代表,对于公司进行诉讼活动,具有决策权和参加决定权,并且具有独立的诉讼权能,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股东代表公司向国家提起诉讼。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享有国家强制保证的债务承担权和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在修改了原有的有关条款时,将该内容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从而使得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彻底废止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格式,从而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律师事务所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怎样约定的? 律师事务所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由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互协商的方式,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予以转让、部分回购、置换和变卖的情况,并履行给付义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委托代理合同,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通安排。 在这些情况下,无论是否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都必须经过专门的鉴别和认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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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桃律师 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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