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蓉 律师|时间:2022-05-10|41人看过
最高法院:房屋建在城市河道上并无合法审批手续,是违法建筑被强拆,不能按政府征收获得安置补偿
【关键词】
违法建筑 房屋征收 安置补偿 强制拆迁
【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
涉案商城建在城市河道上,无合法审批手续,并已列入济南市违建拆除台账,故涉案商城系因违法建筑而被强拆,并非被政府征收。
据此,本案某某月提出以就近地段类似房屋予以调换或赔偿其房屋损失以及安置费、搬迁费、装修费等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赔申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月,住山东省费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区区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段某某路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办事处主任。
原审第三人:济南某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济南某业兴济河商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段兴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宽,该公司总经理。
某某月因诉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区政府)、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段某某路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济南某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南某业兴济河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济河商城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赔终16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月请求本院撤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依法改判两再审被申请人就违法拆除的兴济河商城商铺以就近地段类似房屋予以调换或赔偿再审申请人房屋损失869680.8元、营业损失11826元、安置费8694元、搬迁费756元、装修费2160元。
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兴济河商城项目”系某某区政府于2001年依法建设的项目,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商城系违法建筑错误,对两再审被申请人违法暴力强拆兴济河商城和再审申请人拥有涉案商城商铺产权且拥有物权利益的事实未查明,对政府公信力和再审申请人的信赖利益未予考虑。
2.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存在不适用赔偿或补偿相关法律的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某某月提出的赔偿等请求能否成立。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某某月与兴济河商城公司签订的是商铺经营使用权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其并非涉案商城的建造人及产权人,而是取得长期经营使用权的承租人。
因涉案商城建设在城市河道之上,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并已列入济南市第三期违法建设拆除任务台账,故涉案商城系因违法建筑而被强制拆除,并非被政府征收。
据此,本案某某月提出以就近地段类似房屋予以调换或赔偿其房屋损失以及安置费、搬迁费、装修费等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
至于某某月所提出的营业损失问题,根据其与兴济河商城公司签订的《商铺经营使用权合同》中规定的“如遇政府重大规划,需搬迁商城,造成乙方无法经营使用时,甲方将无条件退还未使用年限租金”条款,该类损失争议属于民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
本案某某月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某某月所提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某某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杨科雄
审判员 李纬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金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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