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请示范文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3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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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请示范文
委托人:
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一员,接受xx省xx县法院的指派担任xx县公证处的一名律师,为期一年。 因与xx县法院的合作关系,现特向贵院提出如下请示:
一、对xx县法院的指定辩护人(简称指定辩护人):
二、对xx县法院(以下简称本院)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辩护人,经本院审查认为:
本院对xx县法院(以下简称本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辩护人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押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转交申请并通知其转至x市x区人民检察院;拒绝转递辩护人的情况下,本院将变更原告方的辩护人为被告方的辩护人。
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押期间,本院将变更原告方的辩护人为被告方的辩护人,本院将无权撤销原告方的委托辩护人职位。 但被告方于本院决定撤销后仍然坚持,故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得继续执行本案,并且拒绝辩护人再次授权。 故本案不能适用本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被告人的逮捕期限为两个月,即从立即逮捕开始计算,直到判决宣告之日止。
三、本院已严格履行了上述义务,本律师依法会见被告人,并就有关本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侦查,确保案件圆满解决。
本律师按照辩护人的指示精神,经审阅了本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调查取证,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仅就本院指定辩护人(简称本院)的辩护人(简称本院)提几点粗浅的意见供各位参考:
1.本院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辩护人为被告方的辩护人,自案发生之日起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在收到本院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准。
2.辩护人的主要义务:
本院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严格履行了上述义务,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是:(1)遵守本院的有关程序规定;
(2)恪守法庭纪律;
(3)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4)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代理人的委托;
(5)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擅自转递辩护人的财物;
(6)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本院其他委托人;
(7)不得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恐吓、侮辱他人;
(8)不得以诋毁其他人名义进行影响案件的工作或者行为。
3.本院已严格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均得到证明,该辩护人在此表达衷心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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