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2 22:50:00 1 人看过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1)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刑法分则第六节、第七章的规定,是指《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条规定的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侦查活动的性质,即只要有犯罪事实就可以进行侦查;没有必要进行侦查的,也不能收集、提取证据;不需要经过侦查的情况下,只需要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并且通知有关侦查部门即可;没有必须经过侦查的情况下,侦查部门仍然认为可以进行侦查;没必要进行侦查的,还必须继续进行其他的公开侦查。 因此,它们属于《刑事诉讼法》的特殊之处。 (3)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公安机关,另一类是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但司法工作人员在受委托前,与委托人协商并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如果涉及到民生领域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可能影响案件的调解,也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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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桃律师 邵阳

律师职业中,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