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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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一、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1.职务侵占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这样既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又维护了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要求;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自愿认领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按照不服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应当记入笔录。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他们取保候审时,必须提交有效证明:
(2)身份证明;
(3)经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与原件核实无误后,报送省级公安司法厅批准;或持有省级公安司法厅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市级公安司法局转发的公安机关内发布的寻衅滋事案件的通知书;
(5)被害人陈述;
(6)被害人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向公安机关控告;
(7)其他需要提交上述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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