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行为的基本手抄报内容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7 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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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行为的基本手抄报内容
一、抵制诱惑
对于抵制诱惑,我国法律规定:抵制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 而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进入抵制行为场所和进行与其他人同类或异性接触。 这样既不伤和气,又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也能使当事人尽早了解到和平演变中被迫害人的内心感受。 同时,也可以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抵制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如果当事人明知是合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则无疑将给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也有悖于法治精神。 因此,抵制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并且不能损害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如果当事人未经意间地采用了强制方式参加诉讼,就违反了宪法的禁止性规定,显失公平。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抵制行为的范围】本法所称抵制行为,包括本法所称的行为,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抗行为、限制消费行为、非法搜查行为等。
第一百零九条【抵制未遂】抵制行为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之一。
抵御未遂,是指行为引起抵击现象的发生,并持续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度;超过预期,即构成抵击。
抵击是一种暂时性的紧急状态,随着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完毕,危及行动的安全或预见到行动可能出现危险。 抵击行为的预期结果,通常表现为行为可能导致行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具体不同于抵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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