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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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主要作用,切实推进依法执业、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律师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略。
一、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专业、风险防范相结合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业专业对口原则。 我国是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各类案件均有自己特殊性的差异,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其复杂性、不同的诉讼环节,其审查标准也很大不同,因此应当采取以人为本的办法来保证案件的正确性。 律师只能从事执业工作,而非经过专业训练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就开始执业。
(二)注重考核制度原则。 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工资水平,其中对聘请律师的费用给予严格的政策倾斜,对律师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等都做到了公平公开,这些都体现了社会对律师的支持与投入,使律师充分发挥出与当事人的价值,为聘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坚持以事为主原则。 我国是一个倡导公开、透明、公正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 无论是律师还是企业,在决定聘用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国家强制干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裁员;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随意辞退或变更劳动者。 律师的执业行为,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适应社会现实;既要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又要兼顾收入的平稳增长。
三、坚持以事为本原则。 我国的律师职称制度和评定办法,既要考虑聘用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也要看该单位是否有固定的科目,即有固定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配置条件;既要考虑该单位是否有财产承担能力,即拥有多少资产,负债多少权益,负债情况如何;既要考察该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执业条件,也要考察该单位是否具有偿付能力。
四、坚持以事为本原则。 我国律师享受以事代理的权利,包括执业许可、委托代理、辩护和继续执业权、代理申诉权、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权、申诉权等。 但在执业活动中,有的律师仅凭执业证书就可以办理执业手续,违反了执业纪律,损害了聘请律师的权益。
五、坚持以事代理、说服教育原则。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及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诉讼材料,不得私自转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代理、辩护。 禁止刑讯逼供、威胁、贿买盛名难登记、隐瞒真相、披露商业秘密、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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