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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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保证律师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律师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三、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律师应当按时、真实地履行职责;
(二)不得擅自开展与委托人利益高危险性相关的业务;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不得擅自提供虚假诉讼或者非法披露其隐私;
(五)不得接受委托人财物;
(六)不得违反规章制度及其他对律师业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宴请;
(七)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八)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决策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3)接受委托后,参加专项经济调查,审核并获得投资权利和承诺书;
(4)接受委托后,继续负责处理与委托人的纠纷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接受委托后,参与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重大商业活动;
(6)接受委托后,参与破产清算、企业破产还债、改制重组、诉讼、仲裁活动;
(7)接受委托后,参与破产清算、企业破产还款和公司设立方面的股东分红约定,协助企业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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