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朝晖 律师|时间:2022-04-12|36人看过
【典型案例】
来自安徽的小鹃在徐州打工期间遇到了小刚,很快就陷入爱河,双方协商贷款购买一处房产作为二人住所,并将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
小刚与小鹃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此后多年,双方相处得一直不错。
小刚打算出资给与前妻所生儿子小宇买房,这事惹恼了小鹃,双方大闹一场,小鹃搬走,双方十年同居关系解除,从此分手。
小鹃认为,房屋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归自己所有,一气之下,小鹃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登记在两人的名下,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所有。
至于具体如何分割?主要参考两人对该房屋的贡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般的分割原则是按照出资份额计算出资与升值部分,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比如双方的收入情况,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共同抚养子女、共同还房贷等现象综合分析,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应当为共同共有,在不能确定共有份额时,贷款及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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