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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职工调动 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发布者:欧阳来进 律师|时间:2015-10-20|1142人看过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

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同时,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劳动者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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