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9 17:20:00 375 人看过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 1、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防一方转移财产或损害对方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监督职责: (1)应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范围及具体范围,并保证函件内容真实性、准确;(2)应告知委托人欲了解的其他重要事项。 3、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人的委托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出具委托书;对符合规定的,应予批复;对不符合规定的,则应驳回委托人的申请,并将驳回告知委托人。 4、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通过审核的情况,如果委托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问的,可能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也可能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流程。 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自作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初步审查结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然后制作委托书,由法官根据审核的结果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委托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完整填写委托表格而擅自委托他人递交文件或者递交答辩状的,视为撤销授权委托书,该决定无效;律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前已经就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的材料反悔的,视为撤销授权委托书,该决定无效。 5、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对于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6、《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六条【离婚协议】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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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安律师

刘伟安,男,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专职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处理多家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通过长时间的律师工作实操磨砺,积淀了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对房地产领域案件的诉讼代理以及劳动争议仲裁事务已经驾轻就熟,并列为专业化发展的重点领域。业精于勤、止于至善是本人始终不懈的执业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