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聘请合同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9 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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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聘请合同
安徽省律师协会
为规范全省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聘请合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798号)、《安徽省定价目录指引》及《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1)在侦查阶段: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或自诉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取保候审;
(2)在审查起诉阶段: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3)审判监督阶段: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4)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约
2、其他
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后,不得单方变更或增加承办律师的数量,也不能另行就委托事项作出决定。 三、风险代理
1.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介入款或预付介入金额而由委托人随时按应收账款的期间计算至委托人交付介入款时的金额,如果委托人在该期限内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介入款,则将对委托人产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影响。 因此律师事务所与受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后,若双方未形成风险代理合同,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仍然属于委托合同的附属条款。
2.风险代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先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即允许律师事务所予以报警,并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行为。
(2)半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在进行特殊类型的投资时,为了获得较高回报,为了获得超过投资总额上限的收益而设置的风险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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