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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刷流量”合同无效,能否要回已支付的服务费? 作者/张印富律师18910178175

发布者:王一平 律师|时间:2022-04-19|50人看过

    ▲有咨询者问:

       甲某在Y平台注册歌厅房间,该注册的歌厅由进入的听众点歌产生流量,Y平台按点击流量数给予报酬。

为提高人气获取Y平台的奖励,甲某与乙某达成口头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某每支付乙某A万元服务费,乙某要为甲制造B万的流量,超过部分的流量归甲某所有。

甲某向乙某支付X万元,乙某未完成约定的流量数,遂向甲某出具《借条》一张:“今欠甲某W万元整,含欠合作流水折合人民币款,如逾期未还,愿承担法律责任。

”现乙某逾期未还,问?甲某能否起诉乙某要求返还已付的服务费?

    ★张印富律师答: 

    ●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出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

甲某为提高在Y歌厅房间的人气,吸引网络用户进入房间点歌,从而获取Y平台官方奖励,与乙某达成制造流量的合作协议,属于欺诈性“暗刷流量”的交易行为,不属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

双方达成的服务合作协议无效。

    ◆第一,“暗刷流量”,制造虚假流量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对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构成侵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

通常情况下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对于“暗刷流量”的交易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

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

故甲某起诉乙某返还已付服务费的诉求,法律不予支持。

实务中,有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不仅驳回诉讼请求,并作出决定,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非法获利,予以收缴。

     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新阶层人士联谊会常务副会长,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第二届、第三届盈科全国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

中央电视台CCTV-12《我是大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山西卫视《顶级咨询》栏目嘉宾律师,《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点评专家,《律师说法案例集》执行主编,参与《走进盈科大律师》《辩策》《律智》《案例?策略?智慧》等法律编著。

擅长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律、婚姻继承。

多次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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