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总结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9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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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个人总结
一、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
(1)个别律师个人的具体情况:在每年的7月底前后,或者是8月初时,都要参加一些集中的法庭辩论会,通过各类形式向全国的法官提问。 这种针对性的辩论意义不大。 因为律师的个人爱好、工作特点、岗位需求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处理方面也存在差异,甚至有的比较复杂和疑难。 所以,对此,本文还是以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概括其中的部分内容。
(2)个别律师的具体情况
1、刑事诉讼阶段的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刑事诉讼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进行的调查核实和认证,刑事自诉案件的材料移送到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法院就是受理了这项案件。 而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必须经过批准才能正式立案.
2、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怎么赔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可以申请精神损害鉴定。 精神损害鉴定的范围包括: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非财产刑事犯罪和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侵占案;遗弃案;侵吞案。 如果被害人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鉴定费用,那么该精神损害鉴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精神损害鉴定的费用一般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由医生开具处方,病历保留份数;如果是伤残鉴定,需要交给专科医生开具伤残评估单元;如果精神损害鉴定需要交由专家进行鉴定;
2、误工费:由受害人本人负担,并且由本人亲属代替赔偿;
3、护理费:由护工、轮班护工、陪侍、轮值坐席律师代替赔偿;
4、交通费:由受害人本人负担,并且由本人亲属代替赔偿;
5、住宿补贴:由护工、轮班护工、轮值坐席律师代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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