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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变更盗窃罪 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于启鲁 律师|时间:2021-07-08|83人看过

关于建议检察机关将刘某等三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变更为盗窃罪的法律意见书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某的辩护人,为刘某被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进行辩护。

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及会见当事人,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刘某等三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为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构成该罪必须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且解释第一条列明了五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

《解释》第五条规定,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经查,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公用电信设施的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

一、刘某等三人的行为并不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追诉标准。

(一)刘某等三人不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造成火警、匪警……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刘某行为的危害后果显然没有达到。

(二)刘某等三人不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结合该法条第三项“(用户×小时)”的规定,该第二项规定的下限应当为2000(用户×小时)。

结合本案证据认定的“致使该区域固定电话用户共计14户通信中断,按照报案人询问笔录显示及作案时间推算,通话中断可能是在44-55小时之间不等,影响范围为616-770(用户×小时)”,显然能够说明两个问题:1、单纯用户数量上14户远远不足2000户的用户范围;2、影响范围总量上616-770(用户×小时)亦不足2000(用户×小时)。

因此可以排除适用第二项的规定。

(三)刘某等三人不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表述:“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

第四项表述:“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1、《办法》第五条(三)严重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很显然,《办法》所确定的“严重障碍”须达到“……5000以上用户”。

 结合本案证据认定,“盗窃电线光缆,致使该区域正在使用固定电话14户通信中断44小时至55小时不等,影响范围为616-770(用户×小时)”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办法》所确定的“严重障碍(5000以上用户)”的程度,即排除了《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前半句的适用。

2、《办法》第五条之“(四) 事故”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表述完全一致:“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达到《办法》所列举的网间通信障碍五个层级之“(四)事故标准”,才足以按《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因此,刘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即《办法》第五条)所确定的“(三)严重障碍”程度,即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所以,在法律规定层面上,刘某的行为之危害后果明显低于法律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硬性指标,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刘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司法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结合本案,刘某行为不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应构成盗窃罪。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望采纳。

 

辩护人: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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