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债权人的沟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9 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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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法院的沟通
债权人与法院的沟通
在我国,民事诉讼是以当事人和法院对于案件争议的实体问题为标准进行的,所有涉及到这一点的法律文书均可视作债权的咨询。 但是,由于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伪证、隐瞒真相等现象(比如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专门针对债务人的书面材料,并且提供给法院。 因此,当事人也就必须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函告,而且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
在这种时候,如果律师能够将双方当事人都了解得更加清楚的话,那么可以说明对于案件的处理意见已经做足了充分的准备,同时又能够使法官认识到自己对于债权的处理态度已然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辖范围内的,裁决中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才开始审理,而不需要管辖财产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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