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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子,离婚时另一半要分!

发布者:彭丁彪 律师|时间:2019-08-09|225人看过

作者:王竞秋、刘桂娥

近日有媒体报导,目前买房者中女性已经撑起了半边天,调查还显示近八成受访者认为婚前买房非常有必要,婚前买房不仅可以填补安全感的缺失,又可以为婚后家庭地位争取话语权。

最让人难过的是婆婆那一句“房子是我买的,都得听我的”,于是继丈母娘刺激买房后,又开启了婆婆刺激买房潮。

那么婚前买的房真的能给你安全感吗?亦或是离婚撕逼大战的又一隐形炸弹?

案例一

曹女士有一套婚前房产A,无贷款,婚后曹女士卖了婚前房产A,用卖房所得付了首付又购置了婚后房产B有贷款。

离婚诉讼提起后,丈夫要求分割房产B。

案例二

钱女士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A,登记在钱女士A和钱女士父母名下,截止结婚登记时尚有少量房贷未还清。

协议离婚时钱女士误以为这是自己婚前财产,于是只和前夫口头约定前夫不主张分割房产A,但未写入离婚协议。

离婚后前夫又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钱女士的婚前房产A。

在上海一方拥有婚前房产的情况越来越多,在结婚后,一方如何处置婚前购房,应该引起足够重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两个案例的女主人公都因为处理不当,导致自己在婚姻失败后又遭遇财产损失。

在此,笔者给到以下建议:

1、保存好婚前的购房合同的原件及相关付款凭证。

2、尽量避免把婚前购房出售后与婚内财产混同。

如前案例一中曹女士的做法就增加了维权的难度,曹女士需要证明房产B中自己婚前财产转化的资金流向。

3、婚前购房有贷款,在结婚登记前建议还清贷款。

如前案例二中钱女士,疏忽一在于在自己有能力的情况下未在登记前用自己婚前资金还清贷款;疏忽二在于协议离婚时,对婚内财产有误读,自以为产权登记没有前夫的名字,前夫就不能主张;疏忽三在于协议离婚时,虽然两人对婚前房产A有共识男方不主张,却未在离婚协议中固定下来,导致后患。

4、房屋买卖交易尽量通过银行转账,避免现金交易,尽量一个银行一个账户操作,保留好资金存取款凭条。

如前案例一婚前房产与婚内财产混同,案例二涉及到婚内共同财产用于婚前房产的还贷,造成资金来源和去向说不清、举证不能的困境。

如案例二中如果钱女士能够证明其还贷使用的是自己婚前财产则能够避免财产被分割的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采用婚前或者婚内财产协议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财产的归属更好,但是普通百姓财产少也碍于情面,一般不太用这种高大上的协议形式。

对于一方购有婚前房产的,就算不能约定书面财产协议,但是当事人如果注意以上几点操作,相信也会大有裨益,真正实现婚前安心,婚后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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