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律师的法律责任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9 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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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律师的法律责任
一、征地补偿律师的法律责任
(一)担任国家机关公务员过渡人员职务时的主要负责人或助理,是指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和审判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对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参照公司、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组织予以指导;指导下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法制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对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的身份履行职责的人员给予处分。
(四)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依法为行政执法和审判监督职能提出调整或者决定:
1.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其他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违反规定会见国家机关、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军队保卫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达不成怎么办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如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维持原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2、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口释明、补充证据。
3、当事人仅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的效力存争议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政策性强制措施的事项作出裁决。
4、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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