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律师考察范文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0 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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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律师考察范文
一、华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的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该法律顾问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所指派张军为常年法律顾问,经与律师协会协调,签订了《律师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律师法》、《律师法》等若干法律文件。 《细则》对我们进行法律辅导和培训,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学素质和执业技能,促使本律师充分熟悉诉讼程序,为客户解决纠纷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本所始终秉承的业务原则。
二、本次考察基于我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长期合作协议,本所律师认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重心正转移至建立健全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上来,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精神,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类非诉讼业务活动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律师已将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大多数情况下都处于执业状态,这种状态不但给本所律师带来了工作压力,而且使本案在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因此本法律顾问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前瞻性和高度负责,谨慎审查和研究本次会议的有关资料,保护当事人权利。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披露,不对有关本次招标投标过程及投标笔录等相关事宜进行独家披露,敬请阅读者查阅。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法函,愿意予以审核和监督。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法函,对贵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论证和评价,同时对贵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监督,维护了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安全;对双方签署、履行招标投标文件和操作手续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和验收,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即:
(1)本次标的额为xx万元人民币;
(2)项目涉及金额为xxxx.001亩;
(3)投标期间为90天;
(4)资金融通;
(5)法律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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