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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是否有权要求污染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发布者:谢治国 律师|时间:2022-05-27|32人看过

相关案例

A公司工厂内,有两个大烟囱冒出黑烟,路过的行人需纷纷捂住口鼻。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公司方出具处罚通知,但处罚后公司并未整改。

某环保公益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排污、增设大气防治设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00万元。

某公益组织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01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29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32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02

律师评析

在政府大力提倡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今天,危害环境的行为人如仅仅承担行政责任及传统的民事责任,污染成本很低。

《民法典》引入“惩罚性赔偿” 制度,是打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有利武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客观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对故意污染环境的人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惩罚,而且对其他人可以起到威慑作用。

环境污染受害人属于弱势群体,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即使胜诉,得到的赔偿也仅限于在申请救济时有证据证明的己有损害的赔偿,不包括潜在的损害。

本次《民法典》增加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比其实际损害更多的赔偿。

03

律师提示

同一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可能既导致人身、财产等损失,同时也会导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失。

实践中可以考虑提起针对同一环境污染行为的侵权诉讼和公益诉讼。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 1232条的适用不是为了代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职能,不能过分背离侵权责任损害填平的原则,既要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又要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以受害人受损金额或者加害人获利金额为基准,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时,还应结合个案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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