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法律依据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8 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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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接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融资租赁协会)委托,指派张志胜先生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本合同在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之前已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符,致使本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原则,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
1.本次股权转让系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号章程规定,本次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
2.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是真实、全面的而又无欺诈、胁迫之嫌。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是完备的、准确的,没有伪造、变造、销毁或者删除有关文件、签名、盖章或者复印的情况。 本所愿将副本和本法律意见书分别送达给贵公司和其指定的工作单位,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而采取的鉴定、勘察、保密等所需的费用,不得由本所独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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