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自诉范围是多少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3 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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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自诉范围是多少
一、承德律师事务所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侦查阶段: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
2.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决定受理并立案的,应当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
3.复议阶段: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代理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呢?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侵占案四类案件以外的案件
(3)侵占国家财产的案件:
(4)私分、挪用公款案,拒不交纳工伤保险金案,侵占、擅自执行职务的案件,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案(兜售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凭据的案);
(5)贪污贿赂案,渎职犯罪案(帮助毁灭、伪造材料、隐匿、转移财物罪);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
(8)其他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
4、被害人近亲属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在人民检察院没有说明的以前,被害人只要按照上述提示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书面请求,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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