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组织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怎么办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27 0:00:00 37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本地的行政机关是不能实施地域保护的,限制外地的商品在本地区的销售,或者限制外地企业在本地进行经营活动,那么有关组织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如何处理?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有关组织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关组织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的,是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未依法发布投标信息属于垄断行为吗

一般来说,如果政府方面想要招标的话,都会先发布投标信息。但是,有些机关为了限制其他投标者参加,没有依法发布投标信息,造成其他想要参加投标的人没争取到。没依法发布投标信息,然后后面就公布了中标者名单,这种做法完全就是在剥夺其他想要参与投标的人的机会。

不过,你要判断这种行为究竟属不属于垄断行为,其实也不能因为你的权利被限制了,就可以作出结论来的。

实际中,你要判断这是不是一种垄断,首先就得先了解哪些垄断行为。不过,一般发布招标信息都涉及相关的行政机关,所以你可以先判断哪些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按规定,行政垄断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地区封锁,意思就是不给你进。

2、强制交易,你进来了,商品卖给谁由他决定。

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4、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

按照上面列出的几种情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就是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确定他们属于一种行政垄断行为,你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建议你可以按照下面的做法处理:

向监督检查部门检查反映。在行政垄断中,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你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之后,监督检查部门会没收其他们的违法所得,然后再根据具体情节处他们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有关组织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的,是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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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颖律师 邵阳

谭颖女,籍贯海南海口。本科主修法学、辅修国际经济与贸易双专业,分别获得法学和经济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计算机Office二级证书,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毕业后曾任职于上海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丰富的新三板定增、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资产并购重组经验,熟悉PEVC、IPO等资本市场运作,涉足军民融合、医疗健康、智能制造等多领域,参与多个投资尽职调查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尽调工作经验。2018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司法从业资格证(A证),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进入律师行业以来,主要参与了各类诉讼业务及非诉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如律师函、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件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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