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代为收集证据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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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代为收集证据
一、刑事案件律师代为收集证据,有时会出现在侦查阶段,但是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该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二、刑事案件的申请审批程序
1、立案审批。 对符合逮捕条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1)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故意杀人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3)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入拘留、逮捕场所羁押的;
(4)拒不履行人民政府责令其补缴纳义务的。
2、决定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了本条规定的不起诉决定的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自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全,或者遗漏与本案有联系的重要事实的,应当自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以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准许。
3、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之内进入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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