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的职业病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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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的职业病
一、刑事律师的职业病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 犯罪嫌疑人有初步判断,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能再次出庭;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羁押的,还可以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应当同时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证据进行核实,并且填写《呈请委托辩护意见函》,经审查属实后签署立即交受委托辩护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自首。
(三)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
(四)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羁押的,也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另行提供辩护。
根据规定,辩护人承担下列责任:(1)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2)接受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接受指定的日期到案的证人证言笔录、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3)收集、保管着作权、商标等有价票证或者与着作权有关联的财产权利的相关证明文件;(4)向侵害自然人或者单位、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留存;(5)向执行法官提供有关执法部门、执法局的监督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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