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手抄报内容颁布日期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9 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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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手抄报内容
颁布日期:2006年7月1日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收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后都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4、对于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本省法律援助机构与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开展工作,但是否获得批准,由各地参会单位自行决定。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我国公民和符合条件的外国籍公民,即经济困难和追索基本物质帮助的公民。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1、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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