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8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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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年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第一条本通知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条本通知自2022年2月20日起执行。
第三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住宿费、生活费者及其扶养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条本通知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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