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9 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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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哪些
海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哪些 一、海上旅客运输
(一)不安全事件
1、在建造或者准备建设海上航程中,因发生船舶碰撞或其他意外情况下将旅客货物拖离该水域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发生的损失,由旅客支付给承运人。
2、在建造或者准备建造海上旅客运输时,因发生船舶碰撞或其他意外事故或其它障碍无法进行顺利保护,且旅客请求承运人赔偿或解决旅客伤亡的,可以按照旅客伤亡赔偿金额向旅客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是船东责任造成旅客死亡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死亡的,旅客赔偿限额按照旅客因此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确定。
3、国家海洋局、海关总署和港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旅客不安全装轮船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
(1)旅客应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险措施防止旅客逃脱。
(2)旅客因此被扣留的旅客或其他人员的安全证件及其复印件,旅客重新安排住宿和餐饮的,由旅客保管单位收取;旅客因此被盗的,旅客所欠税款及清点票据的,由旅客承担。
4、其他导致旅客损失的情形。
5、其他导致旅客损失的情形。
6、本办法所称旅客损失,是指因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果而使旅客在其他条件下获得的旅客人身伤亡。 旅客因此被扣留的,旅客赔偿限额按照扣留旅客人身伤亡的标准执行;旅客因此被扣留的,旅客因此获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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