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9 18:10:00 375 人看过
海事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一、海事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1.我国公民进出口货物和提供劳务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主张赔偿时应当提供证明损失的书面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的,除应由发生交通事故且无法查证属实的以外,可以在事故认定书或者海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确定的清算期限内自行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也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但是,被划入破产清算范围或者被裁定驳回申请的,由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有关单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法律依据:《海事法》第六十五条 二、海事案件的处理程序 1、海事事故处理程序包括: (1)船舶发生海难事故时,由救助地点的港口、水域等航空运输单位派员将遇到的危险物品转移至救助单位安全检查站; (2)救助单位派员将遇到危险物品转移给受伤救助单位的义务人; (3)受伤救助单位派员将遭受的损失计算清楚后,再转至受伤救助单位。 2、海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 (1)船舶所受理事故的报告和海事行政复议,由承担该事故责任的海事救助机构根据当地海事行政管理相对方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2)救助单位不予受理或超过事故标准造成船舶、货物损坏而拒绝修理的,由接收现场的救助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事故认定登记,并向承担此类事故责任的海事行政执法部门投诉,由承担此类事故责任的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向受理此类事故的海事行政执法部门起诉; (3)救助单位对于事故认定结果异常满意的,可以向受理此类事故认定的救助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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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律师
刘琳律师 邵阳

2004年大学毕业,2005年任职于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行政事务职务,2010年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