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3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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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五日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什么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2、补充侦查的案件,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若仍旧证据不足,则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这里所谓补充侦查,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而不经过侦查机关或者公安机构依职权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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