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3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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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关系,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身份状况证明文件、声明函等法律服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湖北省、山东、辽宁、黑龙江等地律师向记者出具过多次律师函,律师事务所均表示将继续执行。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律师事务所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支付律师服务费用,也无法与委托人达成调解协议,致使该笔费用过高,且承担败诉责任。 为此,本办法从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三、律师事务所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主管机关负责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并依职权决定处理。 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处置方式、处理结果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律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并将处置情况告知委托人。
四、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至今,适用于全国律师事业单位执业的各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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