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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可以起诉立案吗?

发布者:杨子固 律师|时间:2021-08-18|110人看过

不少当事人都知道《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何为“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在立案阶段,“有明确的被告”的判断主要考察被告是否符合可识别的标准,针对被告为个人的案件可识别的标准显然是其个人的身份证号码。

从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第121条及本条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确定是否受理原告起诉的问题上,主要应从被告的身份、住所地两方面去审查。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此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立案时被告为自然人的均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注意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不需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但在201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一封回复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意见,且已经得到许多法院立案庭的响应。

《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大树: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

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

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

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见,即使没有身份证号码,有被告能区别与其他人的信息可供提供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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