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哪些情形下可进行人身检查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5/9 0:00:00 18 人看过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哪些情形下可进行人身检查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人民检察院在哪些情形下可进行人身检查

1、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人身检查要注意以下事项:

(1)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

二、进行人身检查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1、侦查人员对拒绝人身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检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拒绝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教育他接受检查,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经过说服教育后,犯罪嫌疑人仍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检查。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不能控制自己的,侦查人员也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如果被害人不愿意检查,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家属配合,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

2、对妇女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女医师进行。这是为了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这样做,有利于保护被害妇女或者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可防止不必要的误解,如防止他人误解检查人对被检查人有人身侮辱行为等,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进行人身检查必须做好检查的笔录。因为对人身进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弄清案情。只有将人身检查的情况用文字固定下来,形成检查笔录,才有证据价值,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检查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应当按照具体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将检查的时间、地点、被检查的人、检查的经过和结果,都实事求是地一一记录清楚,不能有虚假。最后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以便存查。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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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颖女,籍贯海南海口。本科主修法学、辅修国际经济与贸易双专业,分别获得法学和经济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计算机Office二级证书,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毕业后曾任职于上海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丰富的新三板定增、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资产并购重组经验,熟悉PEVC、IPO等资本市场运作,涉足军民融合、医疗健康、智能制造等多领域,参与多个投资尽职调查项目,积累了丰富的尽调工作经验。2018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司法从业资格证(A证),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进入律师行业以来,主要参与了各类诉讼业务及非诉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如律师函、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件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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