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5/13 0:00:00 22 人看过
传来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的,可能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那么对于传来证据是否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传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吗

1、传来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的,可能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种类

1、书证、物证

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8、电子数据

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传来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的,可能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可能既是传来证据又是直接证据。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传来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的,可能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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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清律师,男,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系。1989年开始参加工作,1993年起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糸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工会主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期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2017年起至今,被湖南省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为湖南省维护国家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法律援助律师。2015年、2017年连续两届被选派参加邵阳市第一届和第二届全市律师辩论大赛,并多次参加市县举办的各种征文竞赛,所著论文多次获评一二等奖,2020年7月被评选为邵阳市优秀党员。本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文字创作能力。凭借20多年律师工作实际经验,驰骋于刑事辩护、民(商)事、劳动、工伤及交通肇事赔偿等各项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尤其对婚姻家庭纠纷领域内各类纠纷案件更是具有独到的办案经验与技巧。执业以来,本律师始终遵循“你满意,我自豪"作为职业格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崇尚法治,弘扬正气,公正不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竭诚为广大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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