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娜 律师|时间:2020-07-31|26人看过
很多劳动者虽然不止签过一份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仍然不是很清晰,可能更多注意力都是在于明面的可观收益,比如工资计算,何种奖金福利等。
必备条款有很多,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等,但还有很多不经意的条款约定还是十分重要的,例如职业危害的防护,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反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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