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但因其他原因败诉,这会如何影响他们的实体权利?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8 14: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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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起诉期限、实体权利裁判要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限为引导性规定,旨在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效率。该期限并非
关键词: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起诉期限、实体权利
裁判要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限为引导性规定,旨在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效率。该期限并非除斥期间,异议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不产生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亚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公司)因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程某某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程某某主张,原审法院错误地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限视为除斥期间,认为程某某因超过该期限而丧失了起诉权利和实体权利。程某某请求确认其对亚某公司享有的1820617.15元债权,并要求亚某公司支付拍卖评估费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
亚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过程中,程某某两次申报债权,后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与程某某申报的数额存在差异。程某某在收到不予确认部分债权的告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被一审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程某某再次提起诉讼时,被原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是引导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并非对实体权利的时效规定。程某某未在十五日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并不导致其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消灭。因此,原审法院以程某某超过十五日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家评析:
本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法律性质,即该规定为引导性规定,而非除斥期间。这一裁判要旨对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
首先,该裁判强调了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合理期限,旨在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及时。然而,这一期限并非剥夺债权人实体权利的除斥期间,而是给予债权人一定的时间压力,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避免破产程序的无谓拖延。
其次,该裁判保护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确认是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础。若因程序上的时间限制而剥夺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最后,该裁判结果也提醒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应正确理解和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避免因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而错误剥夺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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