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嘉兴 |时间:2015-11-05|5027人看过
案件描述 荣甲、荣乙、荣丙与荣某某系兄妹关系,其父母生前一直与荣某某共同生活。荣某某父母去世后,遗留了位于宣武区三庙街房屋一套,房屋权属登记人为母亲崔某某,另还有部分存款。崔某某夫妇俩生前一直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大都由荣某某一人赡养。此外,荣某某在赡养父亲过程中,从未消费其父一分退休工资,其父衣食住行及发生的所有费用完全由被告一人负责。2002年,荣父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财产遗留给荣某某个人所有。2007年年初,荣父生病住院后,担心子女因财产发生纠纷,遂将该遗嘱撤销。2007年,荣某某个人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8年年底,荣甲等三人以继承上述遗产为由将荣某某起诉至宣武法院,要求均分遗产。庭审中,荣某某详尽了上述答辩意见,宣武法院据此判令遗产一半的份额归荣某某个人所有,其他三人均分剩余遗产。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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