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有哪些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那么从事会计工作需要具备什么基本素质呢?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内容释义任何一个行业都要求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素质,而是否具备基本

内容释义

任何一个行业都要求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素质,而是否具备基本的职业素质也是每个人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能否走向成功的重要因素。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他们的素质、水平、能力直接影响着会计职能的发挥和会计工作的质量。会计作为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对专业素质有较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职业道德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沽奉公,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政策、法令,熟悉财经制度;积极钻研会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会计技术方法;严守法纪,坚持原则,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的行为,要勇于负责,不怕得罪人,不怕打击报复;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组织管理能力

在当今的经济形努下,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活动,除了具有基本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外,还应具有预测经济前景、控制经济过程、评价经营业绩等职能,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具有综合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决策能力。会计人员应能很好地组织、协调财务部门与企业各部门的关系,以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管理。

3.职业判断力

职业判断力主要是指会计人员存处理各种业务时,有自己的思维习惯和动作,能够应对自如。在遇到个别突发事件时,会计人员应当有主见并坚持正确的观点,行动有分寸即要求会计人员要“经验老到,心对得当”。

应用实务

通过会计造假操纵利润,损害国家和投资并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经成为我国财经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一些不法企业也很容易利用会计新人法律意识薄弱这一点,将其带人一定的误区。所以,了解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会计新手来说,也能起到一定的自我保护作用。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明文规定,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相关法规条文节选如下。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_、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与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丁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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