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蓉 律师|时间:2022-09-01|0人看过
最高法院:被征收人应依安置方案标准获得补偿(赔偿),未及时赔偿征收人应支付利息?【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赔偿金利息?安置标准【案例引用信息】(2020)最高法行再38号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1、拆迁安置应按相关部门公布的安置方案标准补偿黄某某(再审申请人)被拆除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一、二审对于折抵面积后房屋按500元每平方米标准进行赔偿,并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178号批复规定,砖混楼房补偿标准为600-900元每平方米。
一、二审确定的赔偿标准低于178号文件批复的补偿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2、未及时赔偿的利息应计入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
故人民法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新区管委会、原某村街道办、某新区执法局共同实施的强制拆除黄某某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对给黄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确定的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以体现对被侵权人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功能与作用。
本案中,原审以178号批复规定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标准的两倍计算房屋租赁损失,充分保护了黄某某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
对于房屋损失,为保障黄某某户的居住条件,原审依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每人40平米的安置标准,在安置房价格明显高于房屋补偿标准情形下,按照黄某某户籍人口数首先判决赔偿同区位160平方米安置房,有利于保护黄某某户合法权益。
黄某某主张其户籍人口数应为六人,并向本院提交户口复印件,证明其外孙张芯睿因2015年1月报到出生,其女婿于2016年7月因夫妻投靠迁入。
但黄某某户新增人口事实在拆迁行为之后,且黄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户新增人口具有当地安置资格。
故一、二审认定黄某某户人口数为四人,并无不当。
黄某某有关其家庭人口数计算错误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黄某某被拆除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于其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主张,二审已予详细论述,不予支持其该项主张,亦无不当,本院不予重述。
由于案涉房屋已经灭失,原审根据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原则,在扣除160平方米房屋面积后,对剩余房屋损失按照当地的安置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但是,一、二审对于折抵面积后的房屋按照5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赔偿,并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在案证据,2010年9月某新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对黄某某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登记,制作宅基地拆迁登记表,明确记载黄某某房屋为砖混结构楼房。
根据178号批复规定,砖混楼房补偿标准为600-900元每平方米。
一、二审确定的赔偿标准低于178号文件批复的补偿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黄某某房屋折抵160平方米住房后的186.23平方米部分,本院酌定按照650元每平方米标准予以赔偿,共计121049.5元。
至于黄某某主张的屋内财产损失,原审已查明该损失并不存在,并据此驳回黄某某相应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亦应予以维持。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
故本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一、二审判决未对房屋损失及附属物损失的赔偿款计付利息,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至于过渡费及搬家费损失,原审已按照两倍标准予以赔偿,体现了对黄某某户的公平保护,故该部分损失无须计算利息。
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5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应当以148892.3元赔偿金(房屋损失121049.5元+附属物损失27842.8元)为基数,以2011年8月5日为起始时间计算银行利息,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某新区管委会、原某村街道办、某新区执法局作为共同侵权机关,在赔偿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判决某新区管委会、原某村街道办、某新区执法局共同赔偿黄某某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
在本院询问过程中,某新区管委会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案涉的安置补偿工作实际均由济南某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办(原某村街道办)负责,目前仍有相应的安置房可提供安置,因此本案有关赔偿黄某某同区位160平方米的住房及赔偿其他损失的判项,由济南某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执行,某新区管委会、某新区执法局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706号行政赔偿判决;二、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795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三、改判(2015)济行初字第795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为:由济南某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某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济南某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黄某某赔偿金3644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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