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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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打官司一般都是找律师,而且在当事人没有办法出庭的时候,一般会委托律师代理,除了打官司之外,生活中其他的一些民事方面也经常会遇到代理的行为,那么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有哪些规定呢,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民法典的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民法典》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法律中对于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情况的规定,主要包括了四点,而且委托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的,只是说需要考虑到对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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