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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实际购买股权

发布者:戴昊 律师|时间:2021-07-21|96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优先权股东虽然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但是实际并未提出购买股权,仅仅是要求转让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来源:(2021)京02民终780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A公司(甲公司股东,优先权股东,持有甲公司28.5%股权)

被告:B公司(甲公司股东,转让股东,持有甲公司44%股权)

原告诉求:B公司立即停止对外转让其所持甲公司44%股权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基本案情(摘要):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约定,任何一方如向其他合作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并报原合同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方有优先购买权。

B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A公司邮寄了《关于拟转让甲公司44%股权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回复函》。

《回复函》载明:“贵方《关于拟转让甲公司44%股权的通知》已收悉,我方已获悉贵方拟通过**交易所公开转让甲公司44%股权(认缴出资4840万元,实缴出资4840万元)。

我方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我方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特此回复!”

B公司申请在北交所对所持甲公司44%股权进行公开转让,北交所于2020年6月29日对该项目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告。

2020年9月2日,北交所发布《关于中止甲公司44%股权项目的公告》,载明因收到A公司对该项目中止的申请,中止该项目,中止期限为30日。

2020年10月14日,北交所再次发布《关于继续中止甲公司44%股权项目的公告》,决定继续中止该项目。

目前A公司未购买B公司持有的甲公司44%股权。

 

一审法院认为:

甲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的限制性规定。

A公司虽不同意B公司对外转让股权,但至今未购买上述股权。

故A公司要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对外转让其所持甲公司44%股权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B公司已经就转让股权事项对A公司进行书面通知,A公司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A公司不购买上述股权,则应视为同意转让。

A公司仅表示不同意股权转让且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并未实际购买B公司转让的股权,A公司据此要求B公司停止转让股权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至第22条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同等条件的认定、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行使条件、放弃转让、损害救济等作了补充规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民事优先权,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法律要保障的是,在同等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优先于老股东以外的人获得转让股权。

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受让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独立性,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及行使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只影响转让合同能否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优先权股东可以选择购买转让股权,也可以选择不购买。

如果优先权股东选择购买股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会导致转让股东与第三方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第三方只能要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实务链接

1.对于优先权股东

如果转让股东向其通知了股权转让的条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条件,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转让股权。

公司章程如果没有规定,应当在收到股权转让通知的三十日内表示在同等条件下购买。

同等条件是指,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因素。

如果转让股东没有向其他股东通知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购买,但不能超过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

虽然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但是法律出于维护公司稳定经营,规定了优先权股东行使权利的期限,并且这种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对于转让股东

为了避免因不能交付股权而向股权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及各方风险承担方式。

 

3. 对于与转让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第三人

如果优先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就必须退出公司。

这时第三人可能投入了大量的谈判成本,甚至已经介入公司经营,进行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投入,比如从事管理工作,带来新的项目、资源,这种非货币投入的损失不好确定。

   

与其事后救济,不如事前规避风险,则第三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核查:1)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转让股权有无限制,如果有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不构成对于股东转让股权的禁止或变相禁止,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2)公司其他股东明确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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