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赡养老人是我国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同时赡养老人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该案赡养协议是否有效,关于赡养协议怎么才有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小编整理了关于赡养协议怎么才有效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

原告汪XX与妻何XX婚后生有三子一女,1986年,长子汪XX(时28岁)到伯祖父家生活(农村称为立嗣),1981年次子汪XX(时17岁)到叔叔家立嗣。1988年,由公亲、长辈参加,汪XX与三子立分家书一份,载明:长子汪XX负责祖父母及伯祖父三人的抚养义务,与父母兄弟无任何负担关系,家庭财产也与汪XX无任何关系;次子汪XX、三子汪*富对父母有赡养义务。1995年11月,原告汪XX夫妇与次子汪XX、三子汪*富订立协议一份,约定:父亲汪XX由汪XX负责赡养;母亲由汪*富负责赡养。协议签订后,原告汪XX即与次子汪XX共同生活。1997年汪XX与汪XX夫妇发生矛盾,汪XX一气之下离开汪XX家又与其妻一起到三子汪*富家生活。其间,原告汪XX夫妇的责任田自己耕种。2004年2月,原告汪XX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汪XX履行1995年的赡养协议,由其一人负担原告的全部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被告汪XX认为:我系由父母决定到叔叔家生活,我要负责对叔叔的赡养,我不应再赡养原告,况且目前我没有能力赡养原告,原告的其他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1995年原、被告双方所签赡养协议是否有效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有效。一是该协议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本案中1995年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并不仅仅是原、被告之间协商的结果,而是汪*德与其弟汪*富就如何赡养父母达成的协议,这份协议是原告汪一诚夫妇同意的。所以该协议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二是该协议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具备四个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须意-思表示真实;须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签订协议时,均是成年人,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无一方受胁迫或受欺诈的情形,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子女的义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也无证据证明上述协议的内容无法履行。三是协议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赡养协议是当事人多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协议效力如何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据此确定各赡养义务人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漠视协议,难以让当事人心服。民事行为具有很强的当事人意志性,人民法院不承认赡养协议,也就等于剥夺了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选择权,制约了当事人的意志在民事行为中的充分体现。据此,应当认定为协议有效,由被告一人承担原告的所有赡养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无效,应判决原告的三子一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理由如下:

其一、该协议并不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该法第十七条虽然允许"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这里的"赡养人"应当指所有承担赡养义务的人,而不是赡养人的随意组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汪一诚生有三子一女,则这三子一女均对汪一诚负有赡养义务,如果要签订赡养协议,应当是这三子一女之间订立协议,而1995年的协议中,只有次子和三子参加,而长子和女儿没有参加,显然不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其二,该协议违反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公平原则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本案中,1995年的协议在为汪*德、汪*富设置义务时,作为对父母负有相同赡养义务的兄弟,二人却承担了明显不同的义务:汪*德除赡养父亲外,还必须根据1987年的分家书负责叔叔的赡养义务,而汪*富仅负责赡养母亲一人。汪*德、汪*富的法律地位和身份是平等的,但协议却为他们设置了不平等的义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三,该协议有可能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从立法本意上,赡养制度本身是为了保护老年人在年老体衰时能够老有所养,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协议书仅仅将对原告的赡养义务设置给被告一人,如果被告汪*德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则极有可能减弱或丧失赡养能力,无形中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风险,不能充分保护原告应获得子女赡养的合法权益。

其四,该协议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1995年的协议不是所有赡养人之间的协议,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汪一诚的长子和女儿未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而且极有可能对汪一诚获得子女赡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依法不能生效。故原、被告1995年的赡养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故汪一诚的赡养义务应由其三子一女共同承担,考虑到长子汪*才已承担了祖父母、伯祖父的养老义务,次子汪*德已承担了叔叔的赡养义务,可适当减轻二人的赡养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赡养协议要符合法律规定,才会具有法律效力。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赡养协议怎么才有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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