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玲 律师|时间:2022-09-03|0人看过
据介绍,2015年8月大学毕业的梁某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一所学校做物理老师,与校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并加入事业编,办理了北京市户口。
因人才引进在京做教师的梁某工作一年便离职,被学校追缴31万违约款。
新京报记者今日(31日)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学校的诉讼请求。
吴丁亚律师提示,据介绍,2015年8月大学毕业的梁某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一所学校做物理老师,与校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并加入事业编,办理了北京市户口。
入职后,刚工作一年的梁某决定离职,另行就业。
2016年暑期结束后,9月开学梁某就再未出勤。
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仲裁委支持了学校的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吴丁亚律师提示庭审中,梁某主张其系应届毕业生,不同于一般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和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人才引进人员且聘用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违约金过高,远远高于在校收入。
学校方面则主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11万元(即5万元+未履行合同年限6年*1万元)。
吴丁亚律师提示经审理,法院就查明的情况认定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具体,原告应明知违约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故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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